扬中市八桥中学章程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4、在学习成绩和操作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材。
4、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5、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6、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共青团组织是青年学生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群众组织。全体学生团员要积极参加团的活动。
第六十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扬中市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扬中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扬中市八桥中学校长室。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