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技巧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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