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城乡计划
坚持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是编制下位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未批准或未纳入建设用地的区域,不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获批准的,不得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提供建设项目土地公告函;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八)严格规划审批制度和规划调整程序。严格各类城乡规划的法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越级、越权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规范城乡规划调整的审批程序,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管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等强制性内容需要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必须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成果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非强制性内容的调整,成果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实行规划许可制度,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实行投资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附有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实行投资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须附有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时,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土地公告函。有关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不得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供应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得改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竣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土地、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十)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实行目标责任书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监察部门认真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查处。要制定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措施,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要加强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增强全民参与意识与监督意识。
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市人民政府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调整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督察,纠正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督察报告。
(十一)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实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镇(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协助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健全预警网络,畅通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渠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针对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要依法、从重查处随意侵占绿地、破坏生态环境及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城市安全等违法建设行为。
建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土地、建设、市政、环保等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纠正、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综合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确定的职能职责,严格查处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乱搭乱建行为;房屋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要积极配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四、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十二)健全重庆特色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坚持发展规划与保护规划并重,深化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建制镇规划以及村镇规划编制,加强各类专项规划编制。规划编制要突出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安全、社会文化设施建设、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等内容,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注重规划动态管理, 保证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的有序进行。
(十三)推进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及其专项规划编制。按照构建“以主城区特大城市为核心,区域性中心城市为增长极,次区域中心城市和中心镇
www.xuehuiba.com 为主体,其他小城镇拱卫的现代化城镇体系”的总体要求,加快市域内中西部、渝东北和渝东南三大城镇发展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加强与周边省市协调合作,结合成渝经济带、川渝黔经济区、长江经济带建设发展,推进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强化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根据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要求,加强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基础设施布局的规划,优化各类城镇布局,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十四)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实施维护。按照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进主城区分区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今年年底前,完成区县(自治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反馈评价和动态维护机制。
(十五)加快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要求,建立、健全近期建设规划与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年限相适应的滚动编制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内容作出具体的空间安排。区县(自治县、市)近期建设规划成果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按时全面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报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