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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强化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思考

[10-16 11:14:17]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心得体会   阅读:8234
概要:www.xuehuiba.com二是虽然执法为民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少数执法者“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职能已从过去的以管理为主的“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向“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服务政府”方向转变。消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少数执法者以服务公众为导向的警务理念尚未确立或得到切实贯彻,“重监管、轻服务”的传统执法理念痕迹犹存,部分官兵角色定位不清,很大程度上不是定位于服务者而是以管理者自居,极少数执法者仍有特权思想,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仍然习惯于“命令式”、“审批式”的工作方式,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呼声意愿”,往往造成“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既无益于警民双方的互动,工作效益的提升,也无助于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三是人民的法制意识离法制社会的总体要求上还有差距。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是社会的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法制观念的加强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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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虽然执法为民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少数执法者“官本位”思想还是根深蒂固。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职能已从过去的以管理为主的“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向“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的“服务政府”方向转变。消防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少数执法者以服务公众为导向的警务理念尚未确立或得到切实贯彻,“重监管、轻服务”的传统执法理念痕迹犹存,部分官兵角色定位不清,很大程度上不是定位于服务者而是以管理者自居,极少数执法者仍有特权思想,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作风粗暴,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观念淡薄,仍然习惯于“命令式”、“审批式”的工作方式,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呼声意愿”,往往造成“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既无益于警民双方的互动,工作效益的提升,也无助于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

  三是人民的法制意识离法制社会的总体要求上还有差距。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是社会的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法制观念的加强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公民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为消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许多便利,表现在:一方面,群众守法、用法、维权意识比以往强烈,能够自觉地遵守消防法律来提升安全意识;另一方面,群众法制、民主意识强烈能够有效地制止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们懂得了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这对我们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也是十分有益的。但是我们在看到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部分地区,特别是六盘水这种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仍然不强,离法制社会的总体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四是在警民沟通上与和谐社会建设要求还有差距。“和谐”意味着人人都有话语权,如今,全社会各行各业都在畅通沟通渠道、完善沟通机制上花足了功夫,下了大力气。比如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满意度评价、上访接待等。消防部门也不例外,而且在近几年工作措施、力度上还不断加大,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我们通过这些渠道也及时处理了一些违法乱纪的案件,制止了损害警民和谐关系的乱作为,听取了人民群众对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议,集群众所长、补己所短,有力地促进消防工作。但是,由于管辖区域大、警力缺编等种种因素,一些措施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如六盘水市是一个有着9919平方公里面积,305万常住人口的中型城市,而与此相对的是,六盘水支队仅有消防监督员27人,消防监督任务十分繁重,一些执法人员对走访社区民众有畏难情绪,存在群众的呼声听不到,群众的疾苦了解不深的现象。

  五是消防为民服务领域在具体实践中尚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从执法实践看,消防行政审批、建审验收、自由裁量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的执法随意性较大,相关程序和规范有待完善,执法公信力有待加强。部分单位执法简单化,程序复杂化,态度冷硬横推,执法执勤中存在不严、不公、不廉的问题,导致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执勤产生抵触情绪。从队伍建设看,个别基层单位从严治警能力不强,管理松懈、纪律松弛、作风松散,在与地方群众接触交往的过程中,时有一些违规、违纪或滋生矛盾的事件发生,伤害了群众感情,败坏了部队形象。从警务勤务看,受各种复杂因素影响,一些地方消防部队参与非警务活动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不仅挤占了有限的警务资源,加剧了警力不足的矛盾,而且损害了消防部队的形象,成为影响警民关系的重要因素。另外,由于受历史“欠账”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经费投入不足已成为消防事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极少数基层单位为弥补消防业务经费不足,乱拉赞助、乱摊派,严重影响了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三、新时期公安消防部队构建和谐警营民关系的思路与对策

  (一)以新《消防法》实施为契机,大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是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新修订的《消防法》只要求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特殊建筑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三方面实施许可,而对一般工程及大型群众性聚会均取消了行政许可,从而使消防部门的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对单位和部门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上,从而能够更多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将火灾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不断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是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新《消防法》是适应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现实需要。新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这对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取消了部分行政处罚所设定的限期改正的前置性条件,增加了行政处罚后续的行政强制性措施,配套解决了消防执法乏力和保障问题,使得消防违法行为能得到有效制止,保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从机制了加大了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

  三是依托公安派出所,全面增强基层消防监督执法力量。公安派出所是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也是消防工作在基层最直接的抓手,理应培训好,利用好。新《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也即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教育培训的职责,这对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防范火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支持,结合即将施行的《消防法》,及时创新改革现有的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将消防监督工作推向纵深发展。要依托派出所点多面广,警力在基层的优势,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现有的治安巡逻队伍,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工作范畴,切实形成“消防为主、多警联动、覆盖城乡”的消防安全监管局面。同时,为切实抓好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下到基层派出所开展消防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消防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尽快履行新《消防法》所赋予的消防监督职责难,进一步夯实消防监督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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