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强化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思考
一是加强政府层面宣传与沟通,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新《消防法》提出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因此,消防部队作为政府领导下的一个职能部门,就要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一方面要加强请示、汇报,引起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城市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上要赢得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不断提高城市共同消防安全水平;另一方面,我们要利用消防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宣传,及时汇报辖区消防安全形势与消防部队履职尽责情况,让消防工作“齐抓共管”,不断提升消防工作在党委政府心目中的地位。
二是加强对被监管场所的宣传与沟通,充分发挥指导督促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但总整体上来讲,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贵州这种经济欠发达省份,各类被监督场所在消防投入上,往往都不会很自觉。因此,我们要大力加强宣传沟通工作,让被监管场所从根本上认识到安全是发展的前提,没有消防安全就是没有经济发展。一方面,要在不断提升消防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向被监管场所解释消防工作的规范和程序,不能因为我们的沟通不足出现对消防工作有关口多、程序烦、效率低的误解;另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被监管场所员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单位场所自防自救的能力,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是加强群众层面宣传与沟通,发挥拥护支持作用。社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消防工作如果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支持,仅仅依靠消防部门自身的力量,那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势必会事倍功半。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大局的稳定,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对消防工作来说是一个十分有利的条件。因此,在党中央构建“大安全”环境的背景下,我们要充分借助人民群众对安全的新期待、新要求的有利契机,通过加大对消防知识的宣传,加大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使人民群众从消防安全的“被动”行为转化为“自觉”认识,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发人民群众参与消防积极性,最大限度地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的支持,最大限度地构建社会消防安全大环境。
总之,警民关系和谐建设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中的一个主题。为此,作为消防部门的一员,我们必须踏实工作,公正执法、加强沟通、注重宣传,在本职范围内为人民群众热情服务,才能不断营造警民和谐建设的良好氛围,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