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学校区域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特殊训练场地、器械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自有或者租用运载学生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有全市统一的明显校车标志;
(三)加装扶手等安全装置;
(四)前排座位设有三角式安全带;
(五)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校车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校车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
在接送学生时,校车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维护车内秩序和保障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校车驾驶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
第二十六条 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以在公交站台上下客。校车在按照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他车辆应当礼让。
第四章 学校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门卫制度。非本校教职员工、学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校区域。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将非教学所需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者动物以及受治安管制的枪zhi、器具带进学校。
第三十条 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学校同意,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和运动区。
经允许进入学校区域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道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到校而未到校的,学校应当按照监护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生需要提前离校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监护人同意,并有班主任或者校长指定人员的签名。
第三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七时至十八时时间段内,学校应当允许本校学生留校或者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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