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深圳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教育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
(三)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
各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教育部门)依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注学生的人身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当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并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队伍。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安全管理费用应当予以保障。
第二章 学校环境安全管理
第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公安、文化、卫生、环保、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第十条 学校周边区域建设、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以及高压电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学校周边区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各类噪音、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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