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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劳动模范评选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23
概要:一、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含国务院表彰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省、市人民委员会(地级专署)表彰的各类模范。二、1994年底以前,国务院部一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不包括单项劳动模范);1994年以后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部一级联合表彰并明确可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第二十条 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一、党中央和省、市委,国家和省、市政府发文明确可以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二、1955年至1965年由省、市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三、根据中发[2010]3号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英模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英模称号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四、在外地评上的市(地)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的省、市(地)级先进生产(工作)者,调入我市工作或工作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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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含国务院表彰的机关事业单位先进工作者);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省、市人民委员会(地级专署)表彰的各类模范。
二、1994年底以前,国务院部一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不包括单项劳动模范);1994年以后由人事部会同国务院部一级联合表彰并明确可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第二十条  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
一、党中央和省、市委,国家和省、市政府发文明确可以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二、1955年至1965年由省、市人民政府(人民委员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三、根据中发[2010]3号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军队转业,复员军人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英模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英模称号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享受相应待遇。
四、在外地评上的市(地)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的省、市(地)级先进生产(工作)者,调入我市工作或工作以后在杭退休的,在提供荣誉证书和原颁奖的省、市劳模管理部门有关证明后,可按我市劳模(先进)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的同等待遇。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总工会、市属产业(局)工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市总工会、农办与各区县(市)总工会、农办共同做好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动模范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工会为主。进入社会化管理和失业的劳动模范由所在街道(乡镇)工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直至市总工会。
第二十五条  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乡镇)、社区或各类管理中心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工作不断,并逐级上报至市总工会。
街道(乡镇)工会要切实履行对进入社会化管理退休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职能,积极引导劳动模范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对所辖范围内的劳动模范要做到人数清、情况明,社区工会干部每年至少上门走访慰问一次,尽力为年老体弱及家庭发生困难的劳动模范排忧解难。
第二十六条  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去世后,基层单位及其工会或街道(乡镇)工会应派员上门表示哀悼,并参加悼念活动,市总工会应派员或委托当地工会敬送花圈(篮)。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政、工会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与劳动模范联系和走访制度,每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工会、有关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优秀品质和时代精神,形成关心劳模、爱护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工会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活动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章  取消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待遇
第三十一条  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
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二、被刑事处分的;
三、被开除(含党籍)、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第三十二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二、被党内留党察看处分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自动离职、除名的。
第三十三条  取消劳动模范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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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推荐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比照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管理和有关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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