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管理若干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57次
概要: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用)储备程序(一)方案报批。由储备中心根据具体用地项目拟定储备方案,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项目审核。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具体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三)组织报批。由储备中心对具体用地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报批。(四)实施储备。由储备中心将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批准手续且已落实补偿的土地报请县人民政府纳入储备。第十六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县规划局向储备中心核发具体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由储备中心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的,由储备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转让成交价格依法优先收购,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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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用)储备程序
(一)方案报批。由储备中心根据具体用地项目拟定储备方案,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项目审核。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具体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组织报批。由储备中心对具体用地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报批。
(四)实施储备。由储备中心将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批准手续且已落实补偿的土地报请县人民政府纳入储备。
第十六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县规划局向储备中心核发具体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由储备中心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的,由储备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转让成交价格依法优先收购,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收回(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补偿费=按原规划用途的评估价÷原出让年限×(原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不足半年的舍去不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算。
(二)收回(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补偿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开发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60%。
(三)征收(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0〕16号规定补偿。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储备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办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侧》规定补偿。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 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一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 www.xuehuiba.com 生。
第二十三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规模和市场需求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应对土地供应规模、土地规划用途、土地开发强度等指标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储备的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采取划拨和协议方式供地外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进行审查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向社会定期发布土地供应和成交信息。
宗地信息应包括地块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程序
(一)规划条件设定。由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供应方案对拟供应的土地向县规划局申请设置规划条件。
(二)出让土地面积设定。由储备中心对拟供应的土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划定宗地出让面积,出具宗地出让红线图。
(三)宗地评估。由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划定宗地出让红线图的土地进行评估。
(四)编制出让方案。由储备中心对已评估的宗地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公开交易。由储备中心根据已批准的宗地出让方案将土地投放到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是指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成本支出、零星收入、收支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中心根据全县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用款计划,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筹措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
2、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
3、县财政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它资金;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收回、征收、优先收购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三)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储备中心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帐,专门核算土地储备收入和支出情况,同时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单位经费户,用于土地储备中心日常经费的收支。
(四)县财政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用款计划安排启动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成本主要包括:
1、补偿性支出,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开发性支出,主要是储备土地供应前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3、贷款利息支出,主要是土地储备融资贷款利息;
4、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成本性支出。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用)储备程序
(一)方案报批。由储备中心根据具体用地项目拟定储备方案,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项目审核。由县发展改革局、县规划局、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具体用地项目进行审查,出具审核意见和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组织报批。由储备中心对具体用地项目依法按程序组织报批。
(四)实施储备。由储备中心将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用)批准手续且已落实补偿的土地报请县人民政府纳入储备。
第十六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县规划局向储备中心核发具体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由储备中心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的,由储备中心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转让成交价格依法优先收购,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收回(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补偿费=按原规划用途的评估价÷原出让年限×(原出让年限-已使用年限)
已使用年限不足半年的舍去不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年计算。
(二)收回(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补偿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开发费用,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土地用途评估地价的60%。
(三)征收(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发〔2010〕16号规定补偿。
第十九条 国有土地储备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列〉办法》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侧》规定补偿。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条 储备中心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二十一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二条 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 www.xuehuiba.com 生。
第二十三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储备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四条 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规模和市场需求编制土地供应计划,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供应计划应对土地供应规模、土地规划用途、土地开发强度等指标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储备的国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可采取划拨和协议方式供地外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进行审查和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向社会定期发布土地供应和成交信息。
宗地信息应包括地块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等。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程序
(一)规划条件设定。由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供应方案对拟供应的土地向县规划局申请设置规划条件。
(二)出让土地面积设定。由储备中心对拟供应的土地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规划条件划定宗地出让面积,出具宗地出让红线图。
(三)宗地评估。由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划定宗地出让红线图的土地进行评估。
(四)编制出让方案。由储备中心对已评估的宗地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公开交易。由储备中心根据已批准的宗地出让方案将土地投放到县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是指土地储备资金筹措、成本支出、零星收入、收支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储备中心根据全县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用款计划,经县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筹措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1、县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安排的土地储备资金;
2、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
3、县财政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它资金;
4、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收回、征收、优先收购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三)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储备中心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帐,专门核算土地储备收入和支出情况,同时设立土地储备中心单位经费户,用于土地储备中心日常经费的收支。
(四)县财政应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用款计划安排启动资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三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支出成本主要包括:
1、补偿性支出,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2、开发性支出,主要是储备土地供应前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3、贷款利息支出,主要是土地储备融资贷款利息;
4、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成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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