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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59
概要:第二十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县以工代赈办要加强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对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由县财政局负责,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启动预拨30%、以后随工程进度和报账进度拨付,工程进度依据由县以工代赈办负责提供。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兑付搬迁户的补助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报帐严格按省、市、县有关扶贫资金项目县级财政报帐制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整项目资金计划,严禁任何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开支工程以外的其它支出。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以工代赈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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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级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县以工代赈办要加强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对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由县财政局负责,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启动预拨30%、以后随工程进度和报账进度拨付,工程进度依据由县以工代赈办负责提供。其中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兑付搬迁户的补助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

第二十二条  资金的报帐严格按省、市、县有关扶贫资金项目县级财政报帐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整项目资金计划,严禁任何部门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开支工程以外的其它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以工代赈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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