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27次
概要:(六)因病(因公负伤者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七)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对其进行考核。(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九)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上述人员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十一)对既有专业技术职称,又担任单位中层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按职员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对教育系统中的各类学校可进行学年考核,考核结果随年度考核报批。第二十七条优秀等次数额应按不同职务和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层次分配使用,不得相互挤占;优秀等次比例,不搞四舍五入;对单位人员少,分层次分配优秀等次指标确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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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病(因公负伤者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
(七)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进行考核;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应对其进行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进行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上述人员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单位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一)对既有专业技术职称,又担任单位中层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按职员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教育系统中的各类学校可进行学年考核,考核结果随年度考核报批。
第二十七条 优秀等次数额应按不同职务和不同专业技术职称层次分配使用,不得相互挤占;优秀等次比例,不搞四舍五入;对单位人员少,分层次分配优秀等次指标确有困难的单位,可统一使用优秀等次指标;对一些不足7人的单位,单位可向其主管部门推荐1名优秀等次入选,由主管部门统一使用优秀等次指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事业单位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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