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监察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90次
概要: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室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室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室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室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要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监察室申请复审,监察室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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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察室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室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室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室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要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监察室申请复审,监察室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察室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第二十七条 监察室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室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室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要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公司监察室申请复审,监察室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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