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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才津贴考核暂行条例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53
概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发[2010]3号和赤党办发[2010]81号文件关于设立高级人才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受聘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岗并享受高级人才津贴的个人。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高级人才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第四条 高级人才津贴待遇不实行终身享受制,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动态考核管理。第五条 高级人才津贴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程序及方法第六条 高级人才的年度考核参照省人事厅制定的《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的,才具备享受高级人才津贴及有关待遇的资格。第七条 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的内容:(一)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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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各类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其充分发挥专业特长,更好地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市发[2010]3号和赤党办发[2010]81号文件关于设立高级人才津贴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受聘于我市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岗并享受高级人才津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高级人才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

  第四条  高级人才津贴待遇不实行终身享受制,采取年度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动态考核管理。

  第五条  高级人才津贴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业内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  高级人才的年度考核参照省人事厅制定的《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的,才具备享受高级人才津贴及有关待遇的资格。

  第七条  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的内容:

  (一)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高级人才的业绩考核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批准的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负责,每年进行一次,次年二月底前完成,报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未按时完成业绩考核的单位,当年人才津贴暂不审批。

  (二)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单独组织本单位的高级人才的定期业绩考核工作。

  (三)定期业绩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等、较差三个等次。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准,获优良等次的,享受高级人才津贴;获中等等次的,减半发放高级人才津贴;考核评定为较差等次的,不再享受人才津贴。

  (四)高级人才的定期考核标准及实施细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享受高级人才津贴;取消享受高级人才津贴的,从第二个考核年度起,在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的基础上,工作取得突出业绩后,可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以重新享受高级人才津贴。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建立考核评审小组,考核评审小组由单位领导及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60%),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工作。

  第十条  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填写《市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登记表》。

  (二)考核评审小组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被考评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考察、测评和评审,根据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由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四)对被考核人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然后报行政主管部门。

  (五)本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高级人才对本人的定期业绩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同级考核评审小组申请复议;考核评审小组必须自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理由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如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属科级单位负责人的高级人才的定期业绩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商组织部门进行考核;无行政主管部门的,由组织部门考核。

  第十三条 定期业绩考核工作结束,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市高级人才定期业绩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高级人才津贴的发放从受聘的次月起计算,其终止时间为落聘或被辞聘的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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