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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66
概要:.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制度和办法,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和《中共郴州市委关于郴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经过实践证明其德才表现与现任职务不相适应的领导干部。第三条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坚持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的原则;(二)实事求是的原则;(三)群众评议、组织认定的原则;(四)科学、规范的原则;(五)依法按章办事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的调整。第二章 调整方式第五条 降职。降低职务安排适当工作。第六条 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职后,安排担任相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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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制度和办法,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湖南省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和《中共郴州市委关于郴州市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经过实践证明其德才表现与现任职务不相适应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群众评议、组织认定的原则;
  (四)科学、规范的原则;
  (五)依法按章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的调整。

第二章   调整方式
  第五条 降职。降低职务安排适当工作。
  第六条 改任非领导职务。免去现职后,安排担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 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辞去领导职务后,重新安排适当职务或分配适当的工作,其待遇按新任职务或新的工作确定。
  第八条 责令辞职。县委根据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待岗。对不胜任现职,近期又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后视情况安排临时工作,等待重新安排。待岗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待岗结束后按新任职务确定有关待遇。

第三章   调整依据
   第十条 在年度考核中,个人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领导班子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单位党政正职要引咎辞职。
  第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30%,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现职,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在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届内年度述职评议中,述职人员不称职票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要引咎辞职。
  第十二条 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应承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闹不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人,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同时,调离原单位。
  第十四条 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给予就地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十六条 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畏缩不前、临阵脱逃的,给予就地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七条 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不准”,造成不良影响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中有严重的经济责任问题,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待岗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待岗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年累计达3次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二十条 试用干部试用期满后,经考察不合格的 ,仍改任原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 诫勉期间出现问题或诫勉期满无明显改进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违反决策程序,盲目决策,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者因工作失职,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恶性事件,或者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处置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后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直至待岗处理。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一票否决”的计生、综治、财政工作其中一项连续两年被否决,或连续两年有一项被否决或警示,或一年中有两项同时被否决或警示,给予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领导干部降职处理,给予分管的副职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实绩差,在年终分类考核中,一类、二类乡镇综合排名连续两年列倒数前二位,三类乡镇连续两年列倒数第一位,县直单位连续两年被确定为较差单位的,给予单位党政正职降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正职领导干部给予降职处理,副职领导干部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处理;单位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案件或对县委、县政府有关经济发展和环境优化的决定顶着、拖着不办达两次的,或连续两年完不成县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党政正职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第二十六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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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有其他严重失误、失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或引咎辞职。

第四章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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