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干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农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党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暂停其职务、免职或支持村民罢免其职务。
(一)拒不接受乡镇党委诫免的。接受诫免而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递交材料的,视为不接受诫免;
(二)在诫免期限内,无悔改表现或无明显改进的;
(三)诫免期结束后,民主测评结果优秀票加合格票率低于60%的;
(四)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的;有违纪行为,被纪检部门处以记过以上处分的;
(五)损公肥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查证属实的;
(六)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职责的;
(七)具有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村党支部成员,乡镇党委可以征求党员或村民代表意见后,对其免职。
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村委会成员,如村民提出罢免动议,乡镇党委应当支持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其进行罢免。
村党支部认为村委会成员具备前条所列条件的,经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同意,可书面向村委会提出召开村民大会,对该村委会成员进行罢免的动议,同时应当做要求罢免该村委员成员的村民的联名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免职或罢免的农村干部有申辩的权利,乡镇党委应当保障其权利的行使。
第六章 后备干部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都要建立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后备干部数量视村级规模而定。选拔农村后备干部要与农村在职干部的选拔相衔接,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相联系。选拔对象主要有:农村在职的中青年干部,包括“两委”副职干部、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等;农村优秀青年,特别是新步入社会的大中专和高中(职专、职高)毕业生;部队复员退伍军人,新发展的青年党员,致富能手;镇机关的聘用人员;企业下岗职工等。后备干部原则上一职一备,人数应与现领导班子成员人数形成1:1的比例。条件暂不具备的村,必须对村级主要干部实行一职一备。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央提出的选拔农村干部的标准和村党支部建设“五个好”的要求,选拔村级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团结同志、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没有违法违纪问题。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不怕吃亏和甘愿奉献的精神;本人有致富能力且有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真本领;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魄力。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0岁。
第二十五条 农村基层后备干部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举,乡镇党委考察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党委要对农村基层后备干部建档造册、严格管理、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二十七条 农村基层后备干部实行淘汰制,乡镇党委每年要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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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行政村中村民小组、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中的干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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