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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干部管理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42
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保障农村干部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村级干部为:永宁县辖区内行政村党支部的成员,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村级干部的管理必须在县委和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村级干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为:培训教育、民主评议、诫免、免职或罢免成员职务等。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六条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初次任职,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做为农村干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七条 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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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保障农村干部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村级干部为:永宁县辖区内行政村党支部的成员,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对村级干部的管理必须在县委和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村级干部管理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农村党员、干部和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其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应当享有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干部管理工作的主要方法为:培训教育、民主评议、诫免、免职或罢免成员职务等。

    第二章 教育培训

    第六条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初次任职,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培训做为农村干部日常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七条 对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应以下列内容为主: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提高村干部对农村事务和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增强其化解农村矛盾,组织生产开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集体积累和农民收入的能力;

    (三)如何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农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如何抓好村党支部自身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如何教育、管理好党员,搞好党员发展工作;

    (五)村党支部如何团结村委会、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共青团、妇联、工会、民兵等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六)其他与农村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对农村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得少于2天。对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三章 民主评议

    第九条 民主评议是村民和党员行使对农村干部监督权的重要形式,是上级党组织了解农村干部情况的重要方式。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为:与村民代表个别谈话、在村民或党员中发放测评表。

    民主评议由乡镇党委组织进行,每年应进行1次。

    第十条 个别谈话的内容为:被测评农村干部的工作能力、作风和在群众中的威信。

    第十一条 对村党支部书记的测评,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中进行;对村委会主任的测评在村民代表或全体村民中进行。

    第十二条 测评的格次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民主测评中优秀票率达到60%以上,且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者为优秀;优秀票和合格票率合计达到60%以上者为合格,不合格票率达到40%以上者为不合格。

    乡镇党委对测评情况汇总、审查后,应当向村民或党员公示,对评定为优秀的村干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诫免

    第十三条 诫免是对不合格农村干部进行批评教育,促使其积极转变的工作方式。对农村干部的诫免由乡镇党委负责。

    第十四条 农村干部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乡镇党委应对其进行诫免。

    (一)不积极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接受县委、乡镇党委领导的;

    (二)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参加非法组织的;

    (四)聚众闹事,带头上访,干扰党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

    (五)作风专断,村务大事拒不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讨论的;

    (六)村中财务管理混乱,不按规定公开村务的;

    (七)决策失误,给集体或村民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八)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占总票数40%以上的;

    (九)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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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农村干部达到第十四条所列之条件的,乡镇党委应在15日内宣布对其进行诫免的决定,同时,约见谈话,敦促其改正错误。诫免决定应在党员大会或村民中宣布。

    第十六条 受诫免农村干部,在接到诫免决定后十五日内,将自己对存在问题的认识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送村党支部并报乡镇党委。

    第十七条 诫免期限为从受诫免农村干部接到诫免决定之日起3个月。诫免期间,其待遇和职权不变。

    受诫免农村干部积极改正错误,认真进行整改的,经乡镇党委审查,可以缩短或提前终结诫免期,但诫免期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八条 诫免期结束后,乡镇党委应按照第三章之程序,重新对其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优秀票加合格票超过60%的为合格。乡镇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村民中宣布诫免期结束。

    第五章 免职或罢免

    第十九条 免职是上级党组织对犯有严重错误或犯有错误但拒不改正的村党支部成员,免去其职务的组织措施。

    罢免是对不合格村委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免除其职务的行为。

    诫免不是免职或罢免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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