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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241
概要:. 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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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 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
  (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
  (一)培养型交流
  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
  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
  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2、州直各部门和县、市(工、行委)部门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3、州级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工、行委)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4、州级经济部门、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重要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的纪检、人事、财务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在部门内部或者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四)调整性jiao流
  班子成员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不合理,或者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进行交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一)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州级部门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周岁的;
  (三)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四)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干部,除提拔任职、降职以及因年龄、健康原因需交流调整外,正职领导干部任期未满一届、其他领导干部任职不满3年的;
  (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七条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州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主要在全州范围内交流;县、市(工、行委)党委管理的干部,主要在本地范围内交流。
  第八条 干部交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工作方案;
 (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可听取本人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
 (四)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与被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五)被交流干部移交工作,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并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转入新单位。
 第九条 需要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其任免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离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条 干部交流一般在领导班子换届或者届中调整时,有计划地集中进行。为保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区或者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www.xuehuiba.com ;第十一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
 第十二条 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二)各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借干部交流排斥异己,拉帮结派。
 (三)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者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
 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在干部交流工作中,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对交流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
 (二)凡上挂、外派、下派挂职锻练的干部,在锻练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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