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35次
概要: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在开好本级民主生活会的同时,指导下级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 (一)上级党组织一般要委派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下级单位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必要的应提前深入下去,调查研究,帮助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单位民主生活会情况的通报制度。 (三)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听取组织、纪检部门关于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汇报、讨论、研究所辖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各级党的组织部(政治处),同级纪委(纪检组),要主动协助党委做好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的检查、监督、管理制度,使民主生活会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地方县以上各级党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检查、监督。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州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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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在开好本级民主生活会的同时,指导下级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
(一)上级党组织一般要委派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下级单位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必要的应提前深入下去,调查研究,帮助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单位民主生活会情况的通报制度。
(三)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听取组织、纪检部门关于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汇报、讨论、研究所辖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各级党的组织部(政治处),同级纪委(纪检组),要主动协助党委做好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的检查、监督、管理制度,使民主生活会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地方县以上各级党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检查、监督。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州委组织部和直属机关党组织负责检查、监督。州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情况,作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自身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好的要表扬鼓励,差的要批评帮助。对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为主。各县、市、工委,州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每一年12月底以前,要将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专题向州纪委、州委组织部作一次综合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在开好本级民主生活会的同时,指导下级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
(一)上级党组织一般要委派党委(党组)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下级单位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必要的应提前深入下去,调查研究,帮助工作。
(二)要建立健全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单位民主生活会情况的通报制度。
(三)各级党组织要定期听取组织、纪检部门关于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汇报、讨论、研究所辖单位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各级党的组织部(政治处),同级纪委(纪检组),要主动协助党委做好对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生活会的检查、监督、管理制度,使民主生活会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 地方县以上各级党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检查、监督。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州委组织部和直属机关党组织负责检查、监督。州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情况,作为对下级单位领导班子自身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好的要表扬鼓励,差的要批评帮助。对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组织部门为主。各县、市、工委,州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在每一年12月底以前,要将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专题向州纪委、州委组织部作一次综合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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