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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08
概要:.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第三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二)党委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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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第一条 为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由党委常委会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名单;  (二)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  (四)无记名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第六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七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但不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八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成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  第九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全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一般不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确需再次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的,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来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一条 暂缓表决的,党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二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一)根据党委意见,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方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不表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表不设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四)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党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五)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党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第十三条 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党的地区、盟委员会对县(市、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决定,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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