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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管理规章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34
概要: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时,不得收费。第二十条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测绘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利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的测绘仪器、设备生产的测绘成果视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第二十二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测绘,并接受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交验国家有关批准文件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第四章测绘成果 第二十三条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2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项目出资人或测绘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2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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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测绘项目登记时,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测绘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测绘仪器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利用未经检定或超出检定周期的测绘仪器、设备生产的测绘成果视为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有国家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进行测绘,并接受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交验国家有关批准文件的,不得从事测绘活动。

  

第四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三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2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项目出资人或测绘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完成后2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形成的测绘成果,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向社会提供。未经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复制、销售、传播或者转让。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制作、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础测绘项目、市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50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应当由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国家、省、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向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的信息资料以及有关的更新资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依据我省有关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五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

www.xuehuiba.com 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公开出版、展示、发行的各种地图及非出版的地图和地图产品,包括纸、布等介质地图(集、册)、书(刊、报)插附地图、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地球仪及附有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工艺品、影视、标牌、广告、纪念品等。

  第三十二条 编制本市各种地图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编制。

  第三十三条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属于本市地区性地图的,制作单位可以将试制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也可以将试制样图经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批准的地图应当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图和供内部使用的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和展示。

  第三十四条 公开出版的交通图、城区图、旅游图及其他载有广告内容的地图,其广告版面不得超过地图图幅的百分之二十,不得压盖地图内容。

  

第六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五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国家的测绘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施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拆迁申请,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

  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签订测量标志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

    专业测绘单位自建、自用的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保护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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