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管理规章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34次
概要: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者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条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凭《测绘项目登记表》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测绘人员凭《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使用测量标志,并接受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及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第四十一条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测绘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测量标志前,应当向标志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测量标志使用费。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一)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测绘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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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或者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凭《测绘项目登记表》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
测绘人员凭《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使用测量标志,并接受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及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第四十一条 测量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测绘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测量标志前,应当向标志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测量标志使用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测绘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返还测绘成果和测绘仪器。
(二)测绘成果应经但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责令其限期检验;逾期未检验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四)毁坏、未经批准擅自拆迁、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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