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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管理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10
概要:□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 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 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 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条 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 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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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 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 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 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第五条  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 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 需经公 司主管裁定后,盖章。第九条  登记申请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 ,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第十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 门在 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 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帐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帐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 不等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帐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 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  不动产管理台帐第十四条  不动产管理台帐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的不 动产管理台帐,以全面把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 不动产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帐票与图表。     (一)公司所有土地     1.地籍表     2.土地台帐3.土地课税台帐4.土地综合图5.土地实测图6.借出土地台帐 。     (二)借入土地     1.借入土地台帐2.借入土地图3.借入土地综合图。(三)公司所有房产     1.房产台帐     2.借出房产台帐     3.房产名册     4.建筑物分布图。     (四)借入房产     1.借入房产台帐     2.借入房产图。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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