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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之“进出口业务财务管理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41
概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二章 出口业务 第四条 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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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11发展总公司高速发展的要求,加强进出口业务管理,明确责权,确保贸易项目质量,建立规范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11总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重点是从财务管理与资源控制的角度出发,涉及法规的问题,请参照(中国11发展总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11系统所有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品流通企业。 第二章    出口业务     第四条        出口项目报审时,业务人员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见附表一);     2、出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出口协议样本:     3、《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见附表二);     4、如出口商品属于国家计划配额内商品,还需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招标项目需提供出口中标书。     第五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出口商品换汇成本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出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经营资金是否有保障。     在上述审核过程中,财务主管人员对项目的某些具体情况持有异议时,项目执行人须详细说明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公司财务制度,以致于项目不具备操作的条    件时,财务主管人员可在《合同审批表)中签署否定意见。     第六条    对于自营出口项目,业务人员应在支付国内商品采购货款前5一10天与财务人员联系,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安排资金。办理付款手续时,业务人员应填制(进出口贸《进出口贸易项目付款申请表》(见附表三),并报请本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审,    并附加盖“法规审核专用章”的有关合同或协议书副本,财务人员依此办理忖款手续。付款后业务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交财务部门。对于增值税发票,财务人员应逐项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业务人员有责任重新向客户索取。     第七条    在做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时,不准直接向农民收购。所购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取得运输部门凭证后,方可支付不超过货款20%的预付款,货物运至出口装运港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如发现不符合出口商品规格和质量等问题,应拒绝收购和付款,并及时向对方提出有效异议,如已凭托收方式付款的,应及时予以追回。     第八条    关于127特户的使用方法的规定:在商品采购业务中,原则上不采用汇票自带(即127特户)方式,如确因业务需要,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由业务人员和财员共同携带外出,相互监督使用。业务人员负责货物采购及订立合同,财务人员负责掌握汇标及讨款,货物余额超过10万(含)元人民币的,合同签订步须上报购批准,派出的财务人员须见到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付款的书面传真后方可付款,特殊地区无法使用传真的,由公司领导口头通知派出的财务人员,回京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九条    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业务人员应立即通知财务人员到通知银行查收,财务人员视资金状况采取相应融资措施,需要信用证打包贷款的项目,财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联

www.xuehuiba.com 系,争取贷款早日到位。     第十条    在出口货物装船发运后,业务人员应在1一2个工作日内按照信用证或有关出口合同的要求制妥全套结汇单据,并填制汇票(见附表团),业务人员应配合财务人员做好审单工作,尽早向银行交单收汇、结汇。     第十一条    对核销单的管理     报关之前,业务人员需从财务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同时在(核销单领用登记薄)上签字。注明申领份数。合同号、商品名称、申报金额。报关后业务人员应立即将核销单退还财务部门。对不及时退还累计达5份以上核销单的业务人员,在下一次领取核销单时,财务人员有权拒发,同时,财务部门有权视情节轻重提请人事部门扣发相应工资。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时,应备好下述资料正本。     1、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2、报关单:     3、银行结汇水单(盖有“供核销专用”字样的已在外管局备案的结汇水单);     4、外贸发票。     上述单据之间要求单位数量一致,金额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及时备好全套资料如下。     1、出口退税申请表:     2、增值税发票并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在外管局已核销的核销单;     4、报关单;     5、外贸发票;     6、收入成本作销帐复印件。     上报税务局后,财务人员还应积极配合税务局做好函证调查工作,尽早收回退税款。     第十四条    代理出口业务中,在完成银行结汇,外管局核销工作之后,财务人员应持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转移单,并交委托方在当地退税。对于委托方坚持在我公司办理退税的,我公司本着不垫付税款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进口业务     第十五条    进口项目报审时,业务执行人需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合同审批表》;     2、进口合同及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样本;     3、《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见附表五);     4、如进口商品属于国家控制性商品,还需提供进口商品许可证正本或机电设备进口证明或进口商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人员根据上述资料有权审核以下内容:     1、复核《自营进口商品盈亏预算单》,对项目预期的总体盈利情况进行审核;     2、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是否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如海关、税务、外管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可能;     3、对于代理进口业务是否存在承担销售盈亏,垫付商品资金及担负基本费用的情况;     4、对收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安全,项目资金是否有保障。     5、如对内为远期收款方式的,除有长期业务关系的客户经特批外,一般不宜采用。     第十七条    对于需开立信用证的进口业务,业务人员须提前三天向财务部门提交公司内部的(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调见附表六),并报请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负责人签审后,再向财务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盖有《法规审核专用章》的进口合同,国内购销合同或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一套。       2、银行开证申请书;       3、如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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