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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法三公开工作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85
概要: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落实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金东公安分局刑事执法“三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一、刑事案件受理。1、刑事案件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向发案地派出所报警的,派出所必须及时、认真受理,按照受理报警要求认真做好报案笔录,当场出具报案回执,报案回执必须注明案件受理单位、受理时间、受理编号以及接受查询的方法,并发放刑事执法公开卡。2、需要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的案件,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出警;发生恶性大案的,立即报告分局,并在分局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快速反应,采取围、追、堵、截等紧急措施。开展案件先期处置工作。3、凡是有现场可勘的案件,不论案值大小,受案单位接报后必须立即报分局刑侦大队,由刑侦大队刑事技术中队进行现场勘察。4、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先受理,再按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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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落实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金东公安分局刑事执法“三公开”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刑事案件受理。

1、刑事案件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群众向发案地派出所报警的,派出所必须及时、认真受理,按照受理报警要求认真做好报案笔录,当场出具报案回执,报案回执必须注明案件受理单位、受理时间、受理编号以及接受查询的方法,并发放刑事执法公开卡。

2、需要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的案件,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出警;发生恶性大案的,立即报告分局,并在分局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快速反应,采取围、追、堵、截等紧急措施。开展案件先期处置工作。

3、凡是有现场可勘的案件,不论案值大小,受案单位接报后必须立即报分局刑侦大队,由刑侦大队刑事技术中队进行现场勘察。

4、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先受理,再按有关规定移交,并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立案。

1、派出所在受理案件报警后2小时内(非工作日及晚间应于次日10时前),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并输入刑事犯罪信息应用系统。

2、所有输入系统的案件由各受理单位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提出立案与否的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3、杀人、伤害致死、qiang奸、劫持、绑架、放火、爆炸、5千元以上盗窃、抢夺、诈骗、1千元以上抢劫案件、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等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在7日内由刑侦大队信息中心制作《立案回告书》送达报案人,告知的内容应包括案件立案情况及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其他案件由刑侦大队信息中心从刑事犯罪信息应用系统中生成数据,输入手机短讯查询、语音声讯查询等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接受群众查询。

4、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不予立案的由办案单位在7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控告人,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及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对控告人申请复议的,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

三、侦查。

1、刑侦大队负责杀人、伤害致死及五类恶性案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其他案件由发案地派出所负责侦查。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各办案单位应严格采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2、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由被询问人,并在笔录中签收。在第一次询问证人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证人在笔录中签收。

3、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第一次讯问之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并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和讯问笔录中签收。

4、在侦查中进行的并用作证据的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等鉴定结论,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并留有记录。告知的内容应包括鉴定结论的内容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5、三个月内未侦破的重大案件由办案单位书面向有关当事人回告案件侦办进展情况。

四、破案。

1、刑事案件破案标准是经过侦查,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破案后应及时报刑大信息中心输入刑事犯罪信息应用系统。

2、重大案件破案后应由办案单位制作《破案告知书》,在7日内送达受害人,告知书内容应包括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处理情况及赃物追缴情况。一般案件破案后由刑大信息中心从系统中生成数据输入信息平台,供有关当事人查询。

3、在案件侦破中,各办案单位应积极追赃,尽量挽回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查获的赃物(赃款)有明确失主的经估价鉴定后,及时返还原主;经工作追缴的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款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返还失主,有多个失主的应说明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分配原则。

4、应当返还的赃款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程序暂扣存入财政专户,再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从财政专户返还失主。

五、强制措施

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不得超期羁押。

2、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应按照法律规定,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情形外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书面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办案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定程序,根据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报分局申批,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伤害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由逮捕、刑事拘留转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受害人。

5、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保证金。在办理手续时,办案单位应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并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六、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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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办案单位报经分局审批后结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办案单位制作《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七日内将移送案件及受案的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移送等情况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3、撤销案件的,办案单位应制作《撤案告知书》,在七日内将决定及理由及时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案件转为治安案件或作其他处理的,在撤案同时将具体情况告知被害人和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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