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综合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31次
概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管理,建设文明卫生县城,根据《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水法》、《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水法>办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宁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0]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县城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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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管理,建设文明卫生县城,根据《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水法》、《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水法>办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宁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0]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综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职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结合的原则。各宣传媒体要加大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宣传力度,表扬好人好事,曝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提高市民素质。在县城各机关、单位、社区(村)委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纳入双文明目标管理。
第四条 县城综合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协调、督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主管城区市容市貌、占道、广告设置、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环卫、市政、绿化、供水、燃气等工作。县建设局主管城区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县城交通秩序、站场秩序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局、环保、公安、工商、交警、文化、房产、交通、国土、卫生、爱卫、教育、公路、农机、广播电视、规划、环卫、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县城综合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县城综合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城区各单位、住户、商店都必须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签订责任状。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养好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城市文明意识。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列入各单位的工作日程。
第七条 对在县城综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市政设施管理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和控制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进行建设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一书两证”,并由建设规划部门现场放线,接受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拆除或者改建、扩建、新建。
电力、广播电视、邮电、供水等部门因工程建设需在县城规划区道路(人行道)上挖孔、挖沟、立杆、拉线(含空中新架管线),必须报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并向城管部门缴纳有关使用及赔偿恢复费后,经县城管局办理占道手续方可施工,其中妨碍交通的还应当报交警部门批准。
因城市建设或道路扩建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办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条 城市建设配置的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桥涵、排水、照明、供水、绿化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确因建设需要搬迁和损坏的,必须报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缴纳有关使用费及赔偿费后方可实施,并在限期内恢复或者修复。
第十一条 新建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垃圾贮存设施,并留存清运车辆通道。机关、工厂、车站、学校、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及街道、居民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贮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环卫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建方案,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建筑工程和外装饰,都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做到造型新颖,装饰美观,保持建筑艺术与周围环境及市容市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城老城区内小街小巷的建设,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推行市政设施有偿服务。
第三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城区所有临时占道由县城管局审批,并签订安全协议和收取保证金。各种临时占道摊点都只能在批准的位置按规定摆设,临街建筑施工临占道只能按批准的位置、时间占用。
第十五条 县城内摊担实行归市管理,其中农副产品、工业品摊担一律进入县中心市场、绿洲市场其他经过批准的市场经营。
第十六条 县城主要街道严禁摆摊设点。小街小巷,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办理手续,可在指定的地点经营补鞋、修理钟表、电话亭,严禁经营其他项目,季节性产量大的农民自产的瓜果和农产品在市场容纳饱和时由县城管局指定地点销售。擦鞋摊点由县城管局统一规范,实行定点定位摆设。
第十七条 在街道、公共场所进行的产品推销、行业服务宣传、文体娱乐活动、有奖彩票销售、咨询服务等活动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
www.xuehuiba.com 第十八条 严禁无证照经营。水果零售、猪肉摊、卤菜摊一律入市入店经营。严禁摊担经营者在城区街道游动经营。
第十九条 凡无固定门面的早点、夜宵等摊点,必须经城管、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后,按核定的地点固定经营。早点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点,夜宵摊不得早于18点30分且不得超过次日早上4点。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经营的,所有夜宵摊点必须铺垫布,配置垃圾污水容器,产生的废弃物由业主即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夜宵摊点要讲究美观,符合市容市貌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管理,建设文明卫生县城,根据《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告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水法》、《供水条例》、《湖南省实施<水法>办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绥宁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0]19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综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专职队伍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结合的原则。各宣传媒体要加大文明卫生城市建设宣传力度,表扬好人好事,曝光违法违章行为,切实提高市民素质。在县城各机关、单位、社区(村)委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纳入双文明目标管理。
第四条 县城综合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挥、协调、督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主管城区市容市貌、占道、广告设置、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环卫、市政、绿化、供水、燃气等工作。县建设局主管城区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县城交通秩序、站场秩序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局、环保、公安、工商、交警、文化、房产、交通、国土、卫生、爱卫、教育、公路、农机、广播电视、规划、环卫、市政等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县城综合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县城综合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城区各单位、住户、商店都必须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签订责任状。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县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养好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城市文明意识。县城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列入各单位的工作日程。
第七条 对在县城综合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市政设施管理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和控制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进行建设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一书两证”,并由建设规划部门现场放线,接受检查和验收。
第九条 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拆除或者改建、扩建、新建。
电力、广播电视、邮电、供水等部门因工程建设需在县城规划区道路(人行道)上挖孔、挖沟、立杆、拉线(含空中新架管线),必须报建设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并向城管部门缴纳有关使用及赔偿恢复费后,经县城管局办理占道手续方可施工,其中妨碍交通的还应当报交警部门批准。
因城市建设或道路扩建需要拆迁的建筑物和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办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条 城市建设配置的各种市政公用设施(桥涵、排水、照明、供水、绿化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确因建设需要搬迁和损坏的,必须报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缴纳有关使用费及赔偿费后方可实施,并在限期内恢复或者修复。
第十一条 新建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垃圾贮存设施,并留存清运车辆通道。机关、工厂、车站、学校、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及街道、居民区、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贮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环卫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建方案,报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建筑工程和外装饰,都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做到造型新颖,装饰美观,保持建筑艺术与周围环境及市容市貌相协调。
第十三条 县城老城区内小街小巷的建设,按照“谁受益、谁出钱”的原则,推行市政设施有偿服务。
第三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城区所有临时占道由县城管局审批,并签订安全协议和收取保证金。各种临时占道摊点都只能在批准的位置按规定摆设,临街建筑施工临占道只能按批准的位置、时间占用。
第十五条 县城内摊担实行归市管理,其中农副产品、工业品摊担一律进入县中心市场、绿洲市场其他经过批准的市场经营。
第十六条 县城主要街道严禁摆摊设点。小街小巷,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办理手续,可在指定的地点经营补鞋、修理钟表、电话亭,严禁经营其他项目,季节性产量大的农民自产的瓜果和农产品在市场容纳饱和时由县城管局指定地点销售。擦鞋摊点由县城管局统一规范,实行定点定位摆设。
第十七条 在街道、公共场所进行的产品推销、行业服务宣传、文体娱乐活动、有奖彩票销售、咨询服务等活动必须经县城管局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进行。
www.xuehuiba.com 第十八条 严禁无证照经营。水果零售、猪肉摊、卤菜摊一律入市入店经营。严禁摊担经营者在城区街道游动经营。
第十九条 凡无固定门面的早点、夜宵等摊点,必须经城管、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后,按核定的地点固定经营。早点摊营业时间不得超过上午8点,夜宵摊不得早于18点30分且不得超过次日早上4点。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经营的,所有夜宵摊点必须铺垫布,配置垃圾污水容器,产生的废弃物由业主即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夜宵摊点要讲究美观,符合市容市貌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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