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07次
概要:第二十二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施工效益。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图纸施工,及时将施工资料整理归档。隐蔽工程及管道试压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工程完工后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六章 检查验收和运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10]1302号)规定的程序组织检查验收。项目乡镇政府先行自查自验,自查自验合格后,以附有受益农户签章验收表的正式公文向县政府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市申请验收。单元工程验收和工程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县水务、发改、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办法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意见。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由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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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施工效益。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图纸施工,及时将施工资料整理归档。隐蔽工程及管道试压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工程完工后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六章 检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10]1302号)规定的程序组织检查验收。项目乡镇政府先行自查自验,自查自验合格后,以附有受益农户签章验收表的正式公文向县政府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市申请验收。
单元工程验收和工程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县水务、发改、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办法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由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分的为良好,70至79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取得卫生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并追究项目法人及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付经营者。推行委托经营、拍卖经营权、乡镇干部管理经营等运行模式,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等方式,明晰产权,确定适宜的管理方式。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岗定员,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水费收取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章 水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水厂水价本着让利于民、确保运转、略有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乡镇水厂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合理确定水价方案,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发改局、水务局共同确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乡镇水厂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制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纯公益性事业,工程建设期间,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水务、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坚持“只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营期间免征头三年的行政规费,涉及税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各项目乡镇、项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施工效益。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范、图纸施工,及时将施工资料整理归档。隐蔽工程及管道试压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工程完工后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六章 检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10]1302号)规定的程序组织检查验收。项目乡镇政府先行自查自验,自查自验合格后,以附有受益农户签章验收表的正式公文向县政府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经县政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省、市申请验收。
单元工程验收和工程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县水务、发改、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参与。验收办法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由县水务局组织,成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进行,内容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至89分的为良好,70至79分的为合格,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供水水质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必须取得卫生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二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颁发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并追究项目法人及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交付经营者。推行委托经营、拍卖经营权、乡镇干部管理经营等运行模式,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等方式,明晰产权,确定适宜的管理方式。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定岗定员,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水源保护、水质检测、水费收取等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七章 水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水厂水价本着让利于民、确保运转、略有微利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乡镇水厂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和项目所在乡镇采取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合理确定水价方案,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发改局、水务局共同确定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一条 乡镇水厂可实行两部制水价,即制定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纯公益性事业,工程建设期间,县国税、地税、国土资源、林业、工商、水务、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坚持“只服务、不收费”的原则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营期间免征头三年的行政规费,涉及税收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各项目乡镇、项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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