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0]1302号)、《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0]1039号)和《竹山县“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业主开发、政策配套、市场运作、长效管理”的机制运行,工程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管理,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坚持“先水质、后水源,先乡镇、后村庄,先集中、后分散”的原则,先急后缓,分类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竹山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县发改、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项目建设监管工作。
县水务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
县卫生部门负责水质检测、监测。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拨付项目资金,筹措县自筹资金。
县审计部门负责跟踪审计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将本项目区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县、乡镇分级管理。乡镇集镇水厂的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建;跨乡镇集中饮水安全项目法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组建。
实行乡镇与项目法人合同制,乡镇和项目法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管理,工程建成验收后由项目法人经营管理或委托经营管理。委托经营管理的,建立委托合同关系。
实行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以村为单位的百吨(千人)水厂,由村委会组建供水管理协会,实行“协会运作、会长管理、群众议价、以水养水”。单户、联户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农户自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及时整理归档建设资料,做到资料齐全、档案完备。项目完成后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总结及申请验收资料。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分为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审查批复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局、水务局联合上报,经省、市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第十条 乡镇集镇供水工程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报县政府批准后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各项目乡镇上报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更和调整。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通过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 县自筹资金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捆绑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招商引资、业主股份合作、组织农民投劳等途径筹措。农民投劳参与兴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前期经费(包括项目争取,可行性研究、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申报、组织评审,检查验收等)在地方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户供水管道、设施费由受益者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建设程序在月末将项目建设进度报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审查汇总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及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工程款,尾款待竣工验收后拨付。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
第五章 建设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乡镇和建设管理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全面负责。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参照工程“四制”进行管理。工程所需设备、管材、主要材料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统一集中采购、公开招标,禁止各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 积极引导县自来水公司发挥技术、人才、管理方面的优势,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技术指导及服务。对县城周边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县自来水公司采取管网延伸的办法予以解决。对跨乡镇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根据解决饮水安全的人口,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其他条件成熟的乡镇水厂可委托县自来水公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倡导并鼓励民营业主和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政府补助、企业参股兴建集中供水工程。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委托经营的,经营者享有收益权,并承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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