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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71
概要:(八)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和基建财务决算的法定文件,建设单位以评审或审计报告为依据办理资金结算及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同时出具了评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以审计报告为准。第三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第十七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求,提出政府投资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指定专业股室管理基建财务,建立政府投资基建专账,按照审批权限筹集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第十九条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证政府融资项目的资金贷款、使用和还款良性循环。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融资规模、用途和还款计划。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须提供工程进度资料和监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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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报告或审计报告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价款和基建财务决算的法定文件,建设单位以评审或审计报告为依据办理资金结算及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同时出具了评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以审计报告为准。
  第三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县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求,提出政府投资资金年度安排建议,报县政府审批后,编制和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指定专业股室管理基建财务,建立政府投资基建专账,按照审批权限筹集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保证政府融资项目的资金贷款、使用和还款良性循环。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融资规模、用途和还款计划。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设单位按项目建设进度向县财政部门申请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须提供工程进度资料和监理确认意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先对申请报告提出评审意见,专业股室再依据评审意见安排拨付资金。有配套资金的项目,财政拨款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及工程进度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县财政部门可停止支付财政资金。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控制在单项工程招标中标价的80%以内。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全额拨付的款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资金未专款专用的;
  (三)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单独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建账目,开设银行专户,接受政府监管。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0〕394号),特殊情况因资金不足而又确需开支的,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提供建设项目决算书,将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决算和财务决算资料送交县财政或审计部门评审或审计。县财政、审计部门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评审或审计时,因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局限,可按照《竹山县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或审计。

www.xuehuiba.com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县财政部门依据评审或审计报告,预留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由建设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合格质保证明申请拨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县财政。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及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财政经费管理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项目经营收入应全额上交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
  (二)项目建设为全额或部分财政资金拨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用作单位部门预算经费;
  (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为融资或贷款的,项目经营收入在扣除经营成本及税费后,收益部分用于还贷,还贷完成后用作单位部门预算经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接受县人大监督和检查,县财政、发改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县人大报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互配合,严格把关。
  县发展和改革局把好计划决策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和协调,综合监管招投标,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县财政局把好资金拨付关,负责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对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评审,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基建财务。
  县审计局把好项目审计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跟踪审计。
  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好项目实施关,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负总责,做好工程量确认、资料收集等工作。
  县监察局把好监察关,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把好项目竣工验收关和后期管理关,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超预算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截留、转移、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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