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冬季征兵政策调整改革
主体对象为高校毕业生
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10﹞1号通知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2010﹞6号文件精神,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今年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一、征集高校毕业生所含的范围
“高校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年龄范围
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1、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在5,6月份进行;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3、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4、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5、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6、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7、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8、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应征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的程序
1、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2、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3、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预征对象登记表》及《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五、国家对落实这些优惠政策具体的管理措施
(一)因本人思想原因、有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二)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上缴。(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审查。
六、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基本身体条件
应征入伍的公民要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大学专科能上能下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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