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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政“一把手”效能问责制度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37
概要:县级党政“一把手”效能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县级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行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级党政“一把手”是指市属各部门、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效能问责”,是指县级党政“一把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本单位(系统)政令不畅、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照本制度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引进项目和服务企业中工作不力的,应当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引进项目任务没有制定目标责任制的,未落实引进项目目标责任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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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党政“一把手”效能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县级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行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县级党政“一把手”是指市属各部门、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效能问责”,是指县级党政“一把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本单位(系统)政令不畅、执行力不强、效能低下,出现损害公共利益或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照本制度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在引进项目和服务企业中工作不力的,应当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引进项目任务没有制定目标责任制的,未落实引进项目目标责任制的; 
     (二)项目工作任务没完成、项目推进环境建设不力、项目进展中稳定工作没做好,从而影响项目进展的; 
     (三)未向社会公开为项目、为企业服务承诺,或承诺后不落实承诺的; 
     (四)妨碍或违规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其他在引进项目和服务企业中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未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应当问责: 
     (一)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未按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 
     (二)对窗口授权不充分,造成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两头受理或办理的; 
     (三)未按承诺时限办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 
     (四)违法违规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政行为的; 
     (五)明知本单位存在违法实施许可、管理、收费等行为,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者压案不查、隐瞒包庇的; 
     (六)其他未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在抓本单位(系统)效能建设中工作不力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工作人员佩证或座牌上岗制度、首问责任制、告知制度、限时办事制度、效能投诉受理制度、告诫制度的;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效能问题应给予效能问责而未给予,或包庇袒护的; 
     (三)对上级领导、市效能办交办的投诉事项,以及对群众投诉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的; 
     (四)因机关效能和服务质量低下,多次受到投诉的; 
     (五)有其他抓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不力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在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中工作不力的,应当问责: 
     (一)管辖范围内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公共卫生、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应建立重大突发性事件工作预案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或有预案而未执行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公共卫生、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处置的; 
     (四)有其他在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中工作不力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www.xuehuiba.com     第九条
  县级党政“一把手”有其他未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或因本单位(系统)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予以问责。
  
      第十条 县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在受到问责的同时,应当对党政“一把手”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效能告诫)、通报批评; 
     (二)调整工作岗位; 
     (三)辞职、免职; 
     (四)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的问责方式,可单处或并处。 
      第十二条
  发现应当问责的情形,由市效能办牵头,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配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由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是否问责的决定。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问责决定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需诫勉谈话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效能办主要负责人实施,谈话内容要进行书面记录,并取消诫勉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若第一次诫勉谈话后工作没有改进或改进不明显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再次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一把手”的效能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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