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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87
概要: ㈢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附建筑立面效果图,县城乡规划局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大、中型工程项目需要附建筑模型(比例1︰100—1︰200),由县城乡规划局报县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㈣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正本待工程基础完成经复测合格后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县城乡规划局测量队到施工现场放线,经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开工后停工超过一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需继续进行必须重新办理一切报建手续。 第十八条县城乡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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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㈢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附建筑立面效果图,县城乡规划局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大、中型工程项目需要附建筑模型(比例1︰100—1︰200),由县城乡规划局报县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㈣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正本待工程基础完成经复测合格后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县城乡规划局测量队到施工现场放线,经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开工后停工超过一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需继续进行必须重新办理一切报建手续。
    第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将延长时间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报建和报监手续,按规定缴交市政设施配套费,并由县城乡规划局在审批报建项目时代县人民政府征收,征收费用的标准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双方应签订合同,必须附具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向县城乡规划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县城乡规划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未附具县城乡规划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设计条件及附图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必须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县城区中心的临时搭建,由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管理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确认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县城乡规划局报送竣工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改变建筑面貌。
    第二十七条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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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旧区的房屋改建、扩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不得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包括挖取沙、石、土)和回填坑塘、河渠等改变地貌的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经县城乡规划局同意后,报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上述活动时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城市基础设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县城乡规划局限期拆除。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准的用地范围者,由县城乡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城乡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负修复或赔偿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城乡规划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城乡规划局责令其补办手续。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是指压占道路红线或地下管道,影响城市安全或周围建筑物安全,在主要街道上影响城市景观,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整体布局,污染城市环境,有碍消防,占用河道,渠道和公共绿地,破坏或影响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行为。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由县城乡规划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以上各项罚款的数额为单项工程土建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三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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