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587次
概要: 第三十二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县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然继续施工的,由县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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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县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然继续施工的,由县城乡规划局采取措施,强行停止。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xx县的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按新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x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罚款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被罚款项,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及四邻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城市规划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县人民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然继续施工的,由县城乡规划局采取措施,强行停止。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xx县的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按新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x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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