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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征收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83
概要:城镇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县环境卫生整治及管理水平,加大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收缴力度,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有偿服务原则,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均负有爱护环境卫生和主动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义务。 第三条城镇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分别由县环卫处、富裕镇政府和相关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县工商、财政、公安、法院和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征收或代收。 第四条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城镇居民(含郊区居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工商业户,省、市驻富单位及县城驻守部队。 第五条征收标准。根据县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城镇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征收额度(详见附表)。 第六条征收原则。本着谁服务、谁征收的原则,由提供保洁和清运服务的主体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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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环境卫生整治及管理水平,加大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收缴力度,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有偿服务原则,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均负有爱护环境卫生和主动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义务。
    第三条 城镇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征收工作,分别由县环卫处、富裕镇政府和相关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县工商、财政、公安、法院和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助征收或代收。
    第四条 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征收范围:城镇居民(含郊区居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体工商业户,省、市驻富单位及县城驻守部队。
    第五条 征收标准。根据县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城镇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征收额度(详见附表)。
    第六条 征收原则。本着谁服务、谁征收的原则,由提供保洁和清运服务的主体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征收办法。
    (一)城镇内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省、市驻富单位(含驻军)、个体工商业户及楼区居民(由物业公司管理的楼房小区除外)的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由县环卫处负责征收;医疗垃圾清运费,由县环卫处按上级有关规定另行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择机另行出台。
    (二)实行“一费制”的企业,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不予豁免,由县环卫处协调县财政局按企业职工实有人数全额征缴。
    (三)城镇社区平房小区及郊区居民的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由富裕镇各街道办事处以户为单位全额征收。
    (四)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楼房小区及开发商正在兴建但未筹建物业公司的开发小区,由县物业管理处督办,环卫保洁及垃圾清运管理费由各相关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自行征收,垃圾清运自行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有偿服务。对小区内无封闭式垃圾房,且不按时、不按指定地点清运或将垃圾倾卸于小区外,对他人他地造脏乃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直至问题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
    (五)城镇内从事营运的畜力车、机动车及各类地摊的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由县环卫处按有关规定征收。
    第八条 对多次催缴仍拒绝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或居民,服务部门提前告知对其停止保洁、清运服务,并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征收。
    第九条 对暴力抗法、阻碍收费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收缴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政府所在地临街个体业户及居民的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收缴工作,可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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