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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风工作考核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53
概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优化县域经济投资与发展环境。根据州县人民政府对纠风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落实纠风的各项任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在考核方法上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 纠风工作要以“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争创一流社会服务、争创一流群众口碑”为工作目标,以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影响投资环境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以承诺践诺为依据,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落脚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纠风工作的管理考核在奇台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奇台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纠风办组织县评议员对所有参评单位统一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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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优化县域经济投资与发展环境。根据州县人民政府对纠风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落实纠风的各项任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的方针。在考核方法上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 纠风工作要以“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争创一流社会服务、争创一流群众口碑”为工作目标,以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影响投资环境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以承诺践诺为依据,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落脚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纠风工作的管理考核在奇台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奇台县人民政府纠风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纠风办组织县评议员对所有参评单位统一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基础工作:
    (一)常规工作
      1、配合县委、政府中心工作;
      2、纠风工作责任制落实到位; 
      3、纠风工作督导检查到位;
      4、专项治理工作(成员单位)督导检查到位;
      5、评议工作扎实到位;  
      6、纠风业务工作成效显著。
      (二) 特色工作
      1、免评单位:建立“五薄一书”制度;牵头单位作用发挥好。
      2、成员单位:建立“五卡一书”制度;配合牵头单位意识强。
      3、乡镇人民政府:抓纠风工作有创新、有建树,在区州新闻媒体上有典型经验报道。
      第四章 考核分值
      第七条
      1、基础工作60分。(考核细则另发)
      2、配合县委、政府工作10分。(由县委办、政府办具体负责)
      3、配合《古城行风热线》、《今日关注》工作10分。(两个栏目组各5分,广电局牵头负责)
      4、纠风创新工作基础分为5分。(具体考核办法另发)
      5、配合纠风业务工作10分(其中评议员占3分)。(县纠风办)
      6、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3分。(县信访局负责)
      7、效能与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2分(由县纪委效能室负责)
      第八条 考核程序
      1、被评议单位依据《奇台县纠风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材料、自查社会问卷测评分析报告和自查分数表,在11月10前报县纠风办。
      2、考核组根据《奇台县纠风工作考核办法》进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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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评估定等
      奇台县人民政府纠风办根据考核组的验收情况,对参评单位进行初步定等,同时向县纪委常委会做专题汇报,待县人民政府审定结果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五章 考核定等
      第十条 考核定等分为免评、先进、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
      第十一条 纠风先进单位评选基本条件:业务考核在本系统前三名、群众满意率为90%以上、在共建小组互查名列前三名、群众问题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率为90%以上。
      第十二条 纠风免评单位评选基本条件:凡是被评议单位连续三年获纠风先进单位;共建成员单位进入优秀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上级业务考核在前三名、实行群众零投诉。
      第十三条 免评单位实行“进三出三”制度。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纠风工作免评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授牌表彰;凡获纠风工作先进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纠风工作与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有机结合,凡申报精神文明单位,必须是纠风工作合格单位,否则实行—票否决。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纠风工作不合格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对其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单位领导当年不得评优,单位不得评先;连续两年纠风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奇台县人民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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