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规定
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 采取考试与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是全市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聘用计划;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实施聘用方案。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实施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工作。
第三章 聘用计划
第六条 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或控制数内进行;聘用计划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聘用单位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
(二)聘用岗位、人数及其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市人事部门按照确定的聘用计划制定聘用简章,并在报名日的前7天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九条 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
(二)具有拟聘用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特殊岗位或原已在岗人员的年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第十条 报考时进行资格条件初审。资格条件初审工作由市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条件者由市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十一条 报名人数与聘用指标的比例小于3:1的,相应减少聘用指标。面向大中专毕业生的聘用可以适当降低比例。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二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报考者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笔试一般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性强的岗位可以只考专业科目。笔试后,按聘用计划指标的1:2或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笔试由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由市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笔试、面试后,按聘用计划指标的1:1.5或 1:2 的比例确定考核、体检对象。
第十五条 考核主要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
第十六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根据岗位要求在体检前确定
第六章 聘 用
第十七条 根据招考简章要求和报考者的考试、考核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聘用对象,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聘用人员的合同期一般为1—3年;特殊岗位人员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不含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约定试用(见习)期,试用(见习)期的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见习)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从事招考录用工作的人员,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在招录过程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市监察部门是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监察机关,负有对聘用过程的监督以及对群众的举报进行查处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报考者,取消其被聘用的资格;对违反聘用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单位责任人按党纪政纪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生和紧缺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特殊岗位、特殊需要和面向社会难以形成竞争的人员,经市人事部门同意,报市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直接聘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程序和方法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六条 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所需的费用,通过向考生收取一定的报名、考务费的办法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工作原则上每年四次,每季度末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机关聘用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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