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834次
概要: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诉讼的要求出席法庭的审理活动。行政首长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并加强与市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四条 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后,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并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1、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2、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含受市政府委托履行职责的案件); 3、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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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诉讼的要求出席法庭的审理活动。
行政首长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并加强与市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四条 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后,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并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1、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2、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含受市政府委托履行职责的案件);
3、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4、被告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案件;
5、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6、其他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首长委托单位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第六条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首长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对行政首长在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失职行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八条 行政首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必须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请假单在开庭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机关、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单位应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垂直管理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责任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诉讼的要求出席法庭的审理活动。
行政首长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并加强与市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第四条 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应诉工作,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后,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负责,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并积极参与诉讼活动。
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1、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2、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含受市政府委托履行职责的案件);
3、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案件;
4、被告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案件;
5、上级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6、其他重大行政诉讼案件。
一般行政诉讼案件可由行政首长委托单位分管领导出庭应诉。
第六条 在诉讼过程中,行政首长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对行政首长在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行政首长未依法组织应诉、举证等失职行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由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过错责任。
第八条 行政首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诉的,必须向市政府请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请假单在开庭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机关、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单位应及时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向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条 其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垂直管理部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诉讼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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