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干部考察预告制度
县干部考察预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按照《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察预告对象:县委经过民主推荐和讨论确定的拟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考察对象。
第三条 预告方式及内容:由组织部门采取发布专号文件、会议传达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内容主要是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现任职务、拟提任职务和考察组考察方式、考察谈话范围、考察时间、考察地点、联系电话等。预告期限一般为7天。
第四条 预告范围要根据考察对象工作单位性质及工作内容所涉及的范围来确定。考察对象未担任领导职务或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原则上在所在部门、单位、系统进行预告;现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或工作岗位涉及面广的预告范围可适当扩大。
第五条 各单位接到考察对象预告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干部群众传达,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干部群众知情并积极参与。同时,征询、搜集和掌握干部群众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评价和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向考察组如实反映。
第六条 对待干部群众来信来访,对与考察对象有直接关系的来信来电来访,由考察组接待;对考察对象无关或无直接关系的来信来电来访,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接待,并将了解的情况向考察组反映。
第七条 对干部群从来信来电来访所反映的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考察组在考察时,要认真负责地甄别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对考察期间一时难以查请的问题,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部门继续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向考察组报告。
第八条 对干部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要在考察材料中进行实事求是的反映,并将调查及处理意见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和反映人反馈,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要进行说明。对借考察之机进行诬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九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干部群众仍可将被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或需要的说明的问题及时向组织上反映。
第十条 干部考察预告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县委的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共xx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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