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县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指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通过公开竞争,按照一定程序,确定任职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德才兼备和群众公认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各镇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
上述部门和机关内设机构有下列情况,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任职人选:
(一)职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
(三)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
第四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强,本机关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面向本系统或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开选拔。涉及党和国家安全和重要机密的职位,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任免机关确认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内部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具有国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工作者身份;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党政机关竞争上岗的,应符合调任条件;机关工作人员跨部门竞争上岗的,应符合转任条件;
(二)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和条件。
可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妇女干部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在征得县委组织部门同意后,可破格参加竞争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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