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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431
概要: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10-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和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田阳县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田阳县建设局是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具体负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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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2010-201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和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田阳县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田阳县建设局是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县环卫站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三)统一调剂建筑垃圾的余缺,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进行监督管理;
          (四)设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倾倒场所;
          (五)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有关证件、单据、表格;
          (六)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收取);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县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协助管理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已过而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秩序。

        &

www.xuehuiba.com nbsp; 第九条
      县城管大队负责巡逻检查县城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手续,协助交警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十条
      各类建筑工程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规划定点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县建设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需异地处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县环卫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等事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就地开挖并回填而不需要运输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环卫站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修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由县环卫站统一收运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单位或个人排放建筑垃圾应向县环卫站申报,办理排放手续,按指定的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排放处理。县环卫站对运输、排放、处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它场所倾倒、抛散或堆放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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