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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77
概要: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黄略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深入治理城乡环境卫生“七乱”现象(即摊点乱摆乱卖、车辆乱停乱行、垃圾乱扔乱倒、广告乱涂乱贴、杂物乱推乱放、施工工地乱象、建筑物乱搭乱建),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镇城乡卫生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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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黄略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贯彻执行,深入治理城乡环境卫生“七乱”现象(即摊点乱摆乱卖、车辆乱停乱行、垃圾乱扔乱倒、广告乱涂乱贴、杂物乱推乱放、施工工地乱象、建筑物乱搭乱建),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我镇城乡卫生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   村委会书记、主任及挂点领导、驻点干部;

(二)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  负责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  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村委会、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  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  对城乡环境卫生综合行动不部署、不制定和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  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例会制度及相关制度的;

(四)  没有建立层层签订责任状,不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  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  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工作,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  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  整治摊点乱摆乱卖行为不力,影响街巷、广场、市场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  整治车辆乱停乱行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  整洁垃圾乱扔乱倒行为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  整治广告乱涂乱贴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  整治沿路杂物乱堆乱放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妨碍交通的;

(六)  整治工地乱象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七)  对未经审批搭建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  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的;

(九)  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村委会、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路段、街道、村庄治理“七乱”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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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不签订、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二)  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三)  因镇村和交通主道环境卫生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救援、救治不力的;

(四)  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

(二)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

(四)   诫勉谈话;

(五)   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

(六)   扣发奖金;

(七)   停职离岗培训;

(八)   调离岗位。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该单位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的,同时对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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