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科学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办法
2. 其他年度目标任务,满分40分。由区政府目考办协调有关部门参照市政府相关考核指标制订。
3. 区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与计分:
1. 年度目标任务,满分90分。由区政府目考办协调有关部门制订。
2. 区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分。
(三)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内容与计分:
1. 共性目标,满分100分(占总分的40%)。主要包括精神文明建设、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效能建设、工作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重大督查事项落实、市民连线等工作)。
2. 业务目标,满分100分(占总分的50%)。
3. 领导评议,满分100分(占总分的10%)。
区政府目标管理单位的计分公式为:考核总得分=共性目标 ×40%+业务目标×50%+领导评议×10%。
业务目标=分管领导复核×50%+目考办复核×50%
第十四条 由各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单位负责及时制定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考核办法必须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考核评分必须拉开距离,最高分和最低分差距区间不得低于该考核项目分值的10%。各项考核办法报区政府目考办审核并经区政府目考委审定后,由各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量化指标按完成实绩计分;不能量化的指标,原则上作出“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完成”的指标按100%计分、“基本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未完成”不记分。考核计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核排名原则上不能并列。
领导评议计分,由区政府领导根据平时掌握情况为各单位综合打分,求平均分值为评议分。
第十五条 科学发展目标考核在最后总得分的基础上实行加减分制度。
(一) 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
1. 镇、街道和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当年单项工作获国家级和省级(含中直部委)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文件)的,分别加计1和0.6分。
2. 镇、街道和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当年单项工作获市委市政府和省直机关(含工会、青年团、妇联和科协)表彰,且有荣誉证书(或文件)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0.3、0.2分;不按等级的均加计0.2分;(同项工作按最高表彰级别计分,不重复加分;表彰依据由各单位提供,时间截止到区政府目标考核工作结束;本年度受到上级奖励,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提供书面依据的,可作为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加分依据,但同项工作不重复加分)。
3.参加县域经济考核的区直单位,单项考核获得第1名的加计0.5分;获得第2、3名的加计0.3分;考核位次在上年基础上进位的加0.2分(同项工作按最高等次计分,不重复加分)。
(二) 减分(累计减分不超过1分):
1. 镇、街道在市级以上现场会或上级检查中,因工作不到位影响全区工作的,每次减0.2分(由政府分管领导确定或由区政府目考办与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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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镇、街道和区政府其他目标管理单位,被省(含部门)、市、区党委政府文刊(含《屯溪督查》、《政务督查》)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0.3、0.2、0.1分;因主观原因和工作不到位被国家级、省、市电视台、电台和报刊等新闻媒体曝光和负面报道且属实的,每次扣0.5、0.3、0.1分(本年度扣分因素在考核结束后发现的,作为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减分依据,但同项工作不重复减分);
4. 因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被处理,或在机关效能建设中受到责任追究(均不包括自查自纠),根据被处理对象按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三种情况,视情节轻重,分别扣0.3、0.2、0.1分(此项情况由区监察局负责提供)。
5.未完成政务信息任务的,按照考核办法扣0.1-0.3分。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的原则及内容:
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核,按照经常性抽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检查与考核的内容为:各项目标执行情况;第一责任人加强目标责任制实施工作的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和实施目标责任制的监控、管理制度等情况。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进度、分析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区政府目考办与区统计局要按时对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对重点目标,区政府目考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的程序分为自查、考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每年7月15日以前,各目标管理单位要将本部门上半年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区目考办报告,有经济指标的单位同时要将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报告。区目考办会同区经济运行综合评价办公室结合抽查情况,将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汇总并书面报告区政府目考委。
次年1月18日前, 各目标管理单位要对本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区政府目考办书面报告(一式三份)。
(二)考核。各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单位年终依据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严格按照经区政府目考委审定的考核办法,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评定,经考核工作小组审核后附评分依据一并报区政府目考办。
由区政府目考办牵头,每季度对工作目标落实进展情况实行一次抽查,并组织对各镇、各街道和区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评定。同时对各考核责任单位的考核分值进行复核统计,必要时可对各考核责任单位提供的评分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汇总成考核意见后报请区政府目考委审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区政府目考办将退回相关责任单位重新评定,并相应扣除该单位的业务目标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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