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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货代(案例)考试试题

[08-08 11:02:29]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商务英语考试   阅读:8565
概要: 案例四十 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办理在宁波港出运货物事宜,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做了明确规定。而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英尺集装箱(真丝夹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的权限,擅自传真给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招商给予担保提货。”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招商能否以正本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加盖了集运公司章。宁波外代公司接积云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招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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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十

    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办理在宁波港出运货物事宜,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做了明确规定。而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英尺集装箱(真丝夹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 ENTER-DRISES 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的权限,擅自传真给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招商给予担保提货。”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传真招商能否以正本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并加盖了集运公司章。宁波外代公司接积云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招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提单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饿后果由我公司负责。”5月24日,浙江国贸公司将发票为G4N104H全套单据(包括3/3正本提单)委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招商根据宁波外代公司的指令,让客户凭公司担保及提单传真件将货物提走。由于客户未赎单,中行浙江分行将用于办理结汇手续的全套单证退还浙江国贸公司,造成浙江国贸公司货款损失60300美元,利息损失10万余元人民币。

    浙江国贸公司为追回货款,在多次向客户追讨无果情况下,委托国际追帐公司向客户追帐,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国贸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请对此案进行分析。

    案例四十一

    我某出口公司向港商出口一批货物,CIF条件成交,港商又将该货转售日商。伙如期到达香港后,港商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因时间紧迫,仍将原货转船日本。气候,港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日本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

    案例四十二

    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一份不可撤消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忽然接到开证行的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四十三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笔大麻子(hempseeds),总值985000美元。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为:“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acceptance”(卖方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买方应于首次提示是承兑,承兑时即可获得运输单据,到期立即付款。),卖方装运完毕,备齐各种单据于3月15日向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办理D/A30天到期的托收手续。托收行选择DK银行(进口地银行)作为代收行,并寄单委托其收款。4月25日买方来电称,经与船方联系,货已到港多日,但我地银行至今未收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4月28日卖方去电告知,我方3月15日即委托我地托收行——C银行办妥D/A30天的托收手续,并于3月16日寄出单据。4月30日买方来电称,经过查询,我方往来行W银行,根本没有收到该笔托收单据。卖方接电后,立刻与我地托收行联系,这时托收行也接到国外代收行DK银行来电,称我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地址不详,无法办理,请速告如何处理。

    经查实,我业务经办人未将代收行的详细地址告诉单证人员,致使有关文件漏打付款人的地址。同时,我方办理托收时又未指定代收行,所以,托收行选择了DK银行作为代收行。鉴于上述情况,我方请托收行电告DK银行付款人的地址或者将有关手续转交买方的往来行W银行向付款人提示。

    但5月15日接到代收行拒付通知。由于单据的延误,未能按时提取货物,货因雨淋受潮,且被存入费用昂贵的海关仓库,故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最后,该案以我方降价处理告终。

    案例四十四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与外伤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的制服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卖方审证时未发现此问题,未给对方改证。我外贸公司交单结汇是,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四十五

    某公司出口马耳他罐头一批,由于发生单证不符,中方更正发票后通知银行寄去,客户提出费用增加,要求我方将佣金由3%改为5%,我方是否可以拒绝?

    案例四十六

    某外贸专业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不可撤消信用证支付,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中行索偿货款,随后中行对或外货款做了偿付。我方在受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行拒绝。中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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