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庭质证、辩论的技巧和方法
四、作为公诉人,在辩论中应在合意与合理的原则下,把握相应的适度与分寸感.
法庭辩论中,一方面必须强烈的表现自已,一方面又必须适应情境,由此,就产生了法庭论辩在对策上主观的合意性与客观的合理性相统一的关系.
1、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上应认识自己把握自己国家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并拥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同样不可以势压人,即使被告人触犯法律,也不应因其据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视为“态度不好”.
2、公诉人在法庭论辩应具有独处能力.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由于考虑到公诉事业起步较晚,强调如何群体的决策,一般由检察长决定显然是必要的,但随着主诉检察员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实施,公诉人在辩论中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起诉案件作一定范围的调整,比如对有关情节的认定,性质的认定等均可进行决定.
3、法庭辩论要因人而异,还要语随境迁.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诉讼这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中展开的,但仍有庭内气氛的差异,案件性质决定的是否公开审理等变动因素.因此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扣住人的思想感情.
五、作为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要注意辩论的语言与仪态.
严谨而充满活力,庄重而充满感情,铿锵有力而又充满韵律,雄辩滔滔、潇洒大方,这是对我们现代公诉人的客观要求,要做到这一点.在语言中表述不但要做到合乎逻辑、合乎语法、讲究修辞,而且还要做到语言生动敏捷.语言修辞艺术不会损害法庭辩论的庄重性.幽默与讽刺同样可以为法庭辩论增光.幽默必须高雅,在庄严的法庭上不允许插科打诨,粗俗无礼.而讽刺只应对事不应对人,不可伤害对方人格,更不应该涉及辱骂与恐吓.
1、法庭辩论的语言要口齿清晰、宏亮圆润、富于变化.只有适当掌握说话声调,才能吸引观众的兴致,*纵听众的情绪,浸彻听众的心意.
2、公诉人出庭公诉是用语言表达真实意思,因而语言要力争简练、实用,富有说服力和震撼力.忌用过多的华丽词句和过长的语句,以免辩护人提出有感情因素或在长句中发生歧义,给辩护人反驳创造机会.
3、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仪表及其适用的态势语言构成其视觉形象.这种形象是公诉人与听众的无声交流,对辩论效果具有不可轻视的影响.
法庭是严肃的,公诉人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因此要求公诉人着制服要整洁、仪态大方.以健美而充满活力的体态,沉稳而庄重的面容,给人以敬重和信任感.绝不可随意过分、或蓬头垢面,或自恃高雅,轻浮无比.
人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表情是心灵的镜子”,在论辩中,公诉人的喜、怒、哀、乐等情感总会在眼神和表情上首先呼之欲出,在法庭论辩中,一方面公诉人应具有灵敏丰富的眼神表情,另一方面法庭辩论又不可过分放纵,不能允许在法庭上姿意仰天大笑.手势是论辩态势的的主要形式,同样具有传情表意的功能,手势语言并无固定的模式,这就要求公诉人依据情景设计创造.但应防止在法庭辩论中指手划脚,颐指气使.
目前,我国在朝着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方向前进,在当今法律遍及一切生活领域.法庭辩论既是民主的“窗口”与标志,又是捍卫法律尊严,维护人们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作为公诉人的我们,要充分掌握法庭辩论中的各种技巧和方法,掌握法庭辩论这个武器,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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