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出境出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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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市党员中,因私事出国、出境的人员逐年增加。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出国、出境的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出国、出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1、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预备党员资格)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受理。市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支部的,应先报主管局党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委组织审批;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工委、市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总支部和党委的,由党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批。党员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委组织审批。
2、党员申请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批准出境后即停止其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办理方法同上)。
3、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照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党员办理出境手续后的管理:
1、党员办理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预备党员资格)后,在出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时事政策、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增强自觉维护祖国声誉、民族气节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要教育他们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保留期限的,本人应在保留期限内向原单位书面提出延长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批准方可延长。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2、党员在出境前,应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标准,按时交纳党费。出境后,凡国内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照每月一角的标准交纳党费,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3、党员出境后,本人要求在外继续深造,并表示将来要回国工作的,其党籍可暂不作处理;对已明确要在境外定居的,应作除名处理;已查明有叛党、叛国行为的应开除党籍。
三、党员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组织生活或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党籍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有的也可以采取暂不恢复组织生活的办法处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过审查,情况属实,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4、预备党员回国后,在境外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按期转正。
四、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自费留学、探亲、定居或应外国邀请出国考察、访问、讲学、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的上报材料要求:
1、本人申请。
2、单位党组织的审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爱人姓名和工作单位,现实表现(包括“文革”和八九年动乱中的情况),申请出境的事由,单位党组织同意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期限。
3、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交市人事局同意出境的批文。
4、办理自费留学或进修的,还须提交规范性的入学许可证和经济担保书。大专学历以上的须提交省或市教委同意出境的证明。
&nbs
www.xuehuiba.com p; 5、办理定居的,还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定居的邀请信件或拟定居国移民机构签发的定居许可证明。6、办理探亲的,还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件。
7、公派生的配偶申请探亲的,还须提交公派单位同意意见。公派生的其他亲属须提交公派单位出具的公派生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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