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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96
概要:. 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业企业,引导并激励广大工业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竞争力,现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余政发〔 2010 〕 45 号)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及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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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我市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工业企业,引导并激励广大工业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竞争力,现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结构调整升级的若干意见》(余政发〔 2010 〕 45 号)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品牌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在行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及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一般当年全市获奖企业不超过 3 家,有效期 3 年。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范围为全市工业企业。    

第六条   非紧密型的工业企业集团不列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各工业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 3 年及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 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品牌创建以及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 3 位,近 3 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 3 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及

重大有效投诉;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标准和方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 GB/T19580-201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在此标准要求下,可按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和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7 部分,标准总分 1000 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内外质量管理奖标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须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工业企业的评审得分不得少于 600 分 ( 含 600 分 ) ,当年申请企业未能达到该行业评分标准的,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填写《余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六条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余姚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和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综合分析,择优推荐,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

www.xuehuiba.com 获奖企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各 20 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宣传已获市长质量奖,但应注明获奖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部门要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从获奖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申报; 3 年以后可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复评,不受名额限制,但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部门对重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同行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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