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实习(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实习(训)是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稳定的校外实习(训)基地(下简称校外基地)是提高实习(训)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规范校外基地的建设,加强校外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外基地建设的原则
校外基地可分为院级和系级校外基地两类。院级校外基地是指:由学院或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直接与基地单位签订协议所建设的实习(训)基地;系级校外基地是指:由各系直接与基地单位签订协议所建设的实习(训)基地。
校外基地的建设应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 教学实践活动与社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新模式,将校外基地建设成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重要场所。
2.互利互惠、合作双赢的原则。
充分发挥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两方面的积极性,学院利用基地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新精神,基地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人才。
3. 合理布局、点面结合的原则。
“点”即有选择地重点建设若干高质量的示范性院级校外基地,“面”即建设一批覆盖各专业的系级校外基地。
4. 就近就地、相对稳定、节约开支的原则。
第二章 校外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校外基地应能具备提供一定数量的学生进行实习(训)所必需的学习、工作、生活及安全等条件。
2.与学生职业专业岗位基本适应,能满足实习(训)任务的要求。
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教学管理经验的兼职指导教师。
4.能保持两年或以上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校外基地建立的程序
1.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系根据对基地依托单位多方面的了解,对符合条件者,可与其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并填写《校外实习(训)基地基本情况表》、《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申报表》报教务部初审。
2.经教务部初审符合建立校外基地条件的可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系与基地所属单位商定建立基地协议书。协议书原则上应包括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合作年限(原则上二至三年)、可接纳学生实习人数、可聘请的相关指导人员以及可能发生的经费等项内容。
3.协议书须经学院批准,学院负责人与基地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部、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系各执一份。
4.经学院批准并签订了校外基地协议的,在协议生效后征得基地所属单位同意可在基地挂牌。
第四章 校外基地的管理
1.为保证校外基地的正常运行,签订校外基地协议的学院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基地的管理。教务部负责对院级校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各有关单位负责对应基地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加强与各基地的联系。
2.为促进校外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教务部将会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系不定期到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实习(训)实施情况。对协议到期的校外基地将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对连续三年未能承担实习(训)任务的基地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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