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旗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相邻县域和旗内主要苏木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和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苏木镇、嘎查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县道以上公路的苏木镇与苏木镇之间及苏木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苏木镇所在地连接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过水路面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含道班房建设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土、采砂等,均由所辖苏木镇统筹解决[本文由网站www.xuehuiba.com收集整理],确保养护工作需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全旗县道、通乡油路养护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苏木镇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镇人民政府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八条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动民工建勤,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积极筹措养护资金,落实地方配套投入,专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 争取国家、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 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地方道路养路费;
(三)旗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财政专项资金;
(四)苏木镇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的资金以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动员群众集资或投工投劳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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