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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921
概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质量,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奈曼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旗交通部门负责县道和通乡油路的养护管理,负责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会同旗政府督查室实施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考评工作。第三条苏木镇政府及六号农场管委会(以下简称苏木镇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组织实施,负责日常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第四条旗公安、规划、建设、水务、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配合旗交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做好全旗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县道和通乡油路养护管理 第五条 旗交通部门所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县道和通乡油路养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道和通乡油路养护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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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质量,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奈曼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旗交通部门负责县道和通乡油路的养护管理,负责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协助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会同旗政府督查室实施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的督促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三条 苏木镇政府及六号农场管委会(以下简称苏木镇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的计划安排、资金筹措、组织实施,负责日常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的保护。

  第四条 旗公安、规划、建设、水务、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配合旗交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做好全旗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县道和通乡油路养护管理
 

第五条 旗交通部门所属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县道和通乡油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道和通乡油路养护管理标准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10)、《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073.2-2010)和上级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标准执行。

第三章  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苏木镇政府应当成立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有条件的苏木镇政府要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配备1—2名养护管理专职人员。

第八条  苏木镇政府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自主选择养护管理模式。

(一)统一养护模式:由苏木镇政府组织养护队伍或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专业队伍进行统一养护;

(二)集中整修与专业队伍日常养护相结合模式:苏木镇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动员和组织农牧民群众投工投劳,每年对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进行两次以上集中整修,同时组织专业养护队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三)结合实际确定其他养护模式。

第九条  通乡通村砂石路日常路政管理涉及路政案件,由旗交通部门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条 通乡通村砂石路路产、路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公路边坡坡脚外侧不少于5米区域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公路边坡坡脚外侧不少于10米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一条 凡占用、挖掘等可能破坏通乡通村砂石路及建筑控制区的,乡道由苏木镇政府同意,报旗交通部门备案;村道须事先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由苏木镇政府审定后报旗交通部门备案。因施工或其他行为损坏通乡通村砂石路及附属设施的,应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十二条 禁止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通乡通村砂石路雨天要实行限制性通行。

第十三条 通乡通村砂石路绿化要纳入苏木镇生态建设总体规划。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当年要完成路林整地,次年要完成两侧路防林工程。道路两侧树木的采伐和更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十四条 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质量标准。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公路两侧防护有效;绿化协调美观,努力营造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一)路基养护标准。路肩整洁呈线,无反拱,路肩杂草高度不超过15厘米;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刷、缺口。

(二)路面养护标准。保持路面平整,拱度适中,排水畅通;路面无坑槽,无翻浆,无搓板,基本无积水。路面回砂、匀砂坚持经常,做到“四勤”,即勤修、勤补、勤加砂、勤回砂,保持路面磨耗层砂砾厚度不低于2厘米,路面砂砾厚度不低于1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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