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怀远县司法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依法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县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法管理、指导和组织开展全县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依法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县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工作,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四)依法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工作;
(五)依法进行全县司法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
(六)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法监督司法鉴定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行政执法职责。
第三条 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执法职责为:
(一)组织进行全县司法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协调本局各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签发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县人大、县政府、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执法任务;
(五)主持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的集体讨论,签署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文书;
(六)审定本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评、奖惩意见。
第四条 副局长是其分管工作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人,主要执法职责为:
(一)组织进行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审查分管股室的规范性文件;
(三)协助局长组织分管股室执行县人大、县政府、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的执法任务;
(四)参加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案件的讨论,审查分管股室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应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
第五条 本局行政执法具体职责分别由局机关有关股室承担,主任(股长)是本股室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执法内容和执法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执行。股室负责人变动后,新的股室负责人自任命之日起是该股室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股室应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严格履行本制度确定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行政执法能力及考核评议结果将作为任免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各股室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不得相互推诿。
第九条 局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x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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