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
[10-16 11:08:58] 来源:http://www.xuehuiba.com 规章制度 阅读:8615次
概要: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第一条 凡从事司法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方可执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第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违法、违规调查、取证。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权、申辩权; (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复议、 诉讼的时限和地点。 (四)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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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凡从事司法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方可执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第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违法、违规调查、取证。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权、申辩权;
(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复议、
诉讼的时限和地点。
(四)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他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x年10月20日起执行。
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凡从事司法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方可执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者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执法监督证,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
第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违法、违规调查、取证。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权、申辩权;
(二)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复议、
诉讼的时限和地点。
(四)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他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八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x年10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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